可以約定日綜合工資裡包括加班費嗎?
一、可以約定日綜合工資裡包括加班費嗎?
約定的日綜合工資裡是不包括加班費的,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無效,但可以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基數。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加班時間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用人單位約定具體加班費金額無效。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法定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二、加班工資的標準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有關加班工資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加班時間而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的加班情況確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處理,也可以起訴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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