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
一、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
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可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並同時被視為自滿一年當時已經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地有權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雙倍工資只能是差額。
鑑於雙倍工資的性質,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金,決定了在用人單位已經支付日常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即雙倍之後扣除已支付部分。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該基數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按對應月份的應得工資計算,不包括年終獎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按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三)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繼續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而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四)雙倍工資的追索時效。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雙倍工資”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那麼勞動者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對於這個雙倍工資最長也就只能支付11個月。在計算雙倍工資的時候,通常沒有按照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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