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發放?
一、試用期辭職工資什麼時候發放
試用期離職工資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一併計算且發放給離職的勞動者。《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際操作中基本有兩種:
一個是離職那天就當面結清,拿錢走人
一個是和當月正常發薪日期一起發薪
雖然法律規定了15天,但完全嚴格執行的比較少,即使企業沒有在15天之內給,但在當月發工資時給了,也不算什麼大問題。
二、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是一項特殊規定,目的在於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內在能力及素質是否與應聘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完全符合錄用條件。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也可以對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發展前景等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願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辭職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向職工索賠。
在試用期內也好,勞動者已經轉正了也罷,其實法律方面對勞動者辭職的限制都不多。但是要注意,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並不能因為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短,就不支付其相應的工資報酬。這種情況下,一般是根據實際工作的天數來計算支付其勞動報酬,若單位不支付的話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走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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