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內離職工資什麼時候發?
一、員工試用期內離職工資什麼時候發?
辭職的時候就可以領到工資。若勞動者試用期內離職以合法方式提出的,用人單位卻不支付試用期之內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請釋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審查勞動者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必定依法釋出支付令。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二、約定試用期間應注意什麼?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試用期需要繳納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
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違法或者是嚴重違法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直接辭退,不用等到試用期結束後再告知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如果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想要辭職的,應當在辭職前的三天通知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方式有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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