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早退扣工資法律依據是什麼?
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且這種做法還被一些法律理論和實踐所接受。
1、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僱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僱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
2、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一是要經職工討論,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職工,三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就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要是單位因為員工遲到扣工資的,這樣的行為已經不屬於合法行為了。
關於遲到的問題,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等合法手段獎勤罰懶,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可以對遲到員工扣工資懲罰的,但不能超過合理範圍,換言之,現在是不允許單位這樣隨意的扣員工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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