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核算時效性是多久
一、加班工資核算時效性是多久
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並且可以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隻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為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為勞動者離職後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為兩年,所以認為最多隻能主張兩年。
雖然相關憑證用人單位只儲存兩年,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可以證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但是,如果勞動者證據不充分,需要用人單位予以證明時,可以以勞動者證據不足駁回其主張。
加班工資訴訟時效的計算是要區分情況的,要是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終止後,再追討加班工資的,那麼訴訟時效為一年;要是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追討加班費的,那麼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不受限制。所以,實踐中勞動者追討自己的加班工資,一定要先知道自己屬於哪種情況,不然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加班工資核算時效性應當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一年內提出,用人單位能為如果有生產需要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需要額外支付加班工資,而對於每週的工作時間是有限制的,一般不能超過四十四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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