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決定書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我們在日常的工作中,都希望自己能夠安安穩穩、平平安安的進行工作,能有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和穩定的生活。但有時候就是事與願違,工傷就發生在某些人的身上,對其的生活帶來影響。那工傷認定決定書是什麼有什麼作用,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工傷認定決定書一般是用以受理工傷業務賠償時的檔案。已生效的工傷認定書,可以證明該勞動者之傷為工傷,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各省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的事項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
三、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影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四、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在我國的相關勞動保障系統內有著不可取代的作用。這是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者的相關待遇和勞動工傷賠償的主要依據。我們在進行辦理這類材料的時候也要積極認真的進行辦理,來保證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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