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單位辭退補償標準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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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公司辭退孕婦的補償標準:
1、如果孕婦沒有過錯的,公司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孕婦補償;
而經濟補償標準是孕婦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孕婦在公司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則補償半月的工資。
2、如果孕婦有重大過錯的,不需要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如果孕婦沒有過錯的,公司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給予孕婦補償;
而經濟補償標準是孕婦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孕婦在公司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則補償半月的工資。
2、如果孕婦有重大過錯的,不需要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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