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房屋租賃解釋》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限制,明確下列情形承租人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房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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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交房多久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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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對出租房是哪些保管義務
律師解析:具體義務包括:一、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佔有租賃物,有保管和維護租賃物的義務。二、租賃物有收益能力的,承租人應保持其能力。保持租賃物有收益能力的費用是為了使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所必要的費用,此項必要費用應由承租人承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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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不可以。律師解析:居住權人一般不可以出租房子。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居住權人不屬於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不具有所有權,無權對房屋進行租賃收益,居住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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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效力應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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