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嗎?
一、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嗎?
房屋承租人不一定享有優先購買權,具體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七百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可以享受以下權利:
(一)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五)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十一)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房屋的承租人,必須要按照房屋的性質來使用房屋,比如說不能將住房用於售賣商品。此外,承租期間,承租人還需要履行支付租金、不得擅自轉租等的義務。也享有續租權、優先購買租賃房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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