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構成條件是什麼
(1)租賃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間,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租賃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夠滿足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買賣條件。即承租人的購買條件(價款、支付方式、擔保)不得低於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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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如何檢視
律師解答:詢問或前往查詢。律師解析:一、詢問對方或法院傳票通知。二、到法院立案庭查詢,報對方名字、身份證號碼或到法院自動查詢機查詢。三、到法院的網上訴訟服務平臺上查詢(要求有開通此服務)進度。四、各地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提高辦案效率、方便人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