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包與土地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轉包與土地的轉讓在字面上看起來差不多,都有轉手之意。但是實際上,土地轉包與土地轉讓的區別絕不只是字面上的不同,兩者之間實際上存在著非常大的差異,兩者之間的物件不一樣,所需要簽訂的合同以及需要的程式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別。
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裡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三方。
2、土地承包權或轉讓,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讓與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與村裡經濟組織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實質就是賣了承包經營權。
3、轉包存在兩個承包合同關係,轉讓只存在一個承包合同關係。
4、轉包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不需要發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備案,不備案也不會因此無效;轉讓必須通過發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實現。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
農村土地不能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徵佔自己所有耕地時,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既然不能轉讓,那土地轉讓和土地承包的區別也就無從說起。
至於土地轉包法律是允許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特殊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人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對於轉包行為,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備案;對於轉讓行為,需經雙方簽定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同意。
土地轉包與土地的轉讓的區別有這麼幾點:
1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是不可以轉讓的,只能轉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轉讓土地。
2土地轉包是將租借過來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斌沒有與土地本身的原有的使用權所有人有直接聯絡。
土地轉讓只是兩者之間的存在有關聯關係,而土地轉包則是將兩個之間的簽訂的合同再次轉讓第三者,使得土地的使用權再一次轉移到其他人身上,就像一個商人從一個廠家那裡買回商品,在轉手賣給第三方。土地的轉讓只存在一種承包關係,而土地的轉包則不然,他有可能是兩種承包關係,也有可能是三種,甚至是三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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