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1、權利型別不同
租賃權是一種使用收益權,即承租人依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佔有權的總稱。即土地租賃權是債權。
承包經營是一種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即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
2、期限要求不同
租賃期限,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讓物件給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土地登記代理)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不同土地用途,承包經營期限有所不同: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3、主體不同
土地承包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賃則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租賃;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怎麼解決?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少數事項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談判,自行解決爭議。調解是指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從中進行溝通、斡旋,使糾紛當事人自行達成解決糾紛的辦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租賃是有一定的區別的,比如土地承包的物件一般都是村上的家庭為承包單位;但是土地租賃的物件一般是個人(如承包商等)。如果發生了土地經營權糾紛的話可以先協商解決,是在不行的話向國土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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