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辭退員工要代通知金麼?
一、非法辭退員工要代通知金麼?
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但是馬上辭退對方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從制度創設目的來看,“代通知金”要是為保護特定情形下被解除勞動者的利益。因此,若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認為勞動關係沒有必要再維持30日,不願繼續履行30日,主動提出當即結束勞動關係,這屬於勞動者權利的放棄。此時勞動者提出“代通知金”請求的,該主張不應再被支持。
二、相關分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和勞動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和勞動者具有法律關係了,因此應當和勞動者一樣遵守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時單位要解除,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就應該支付代通知金,違法解除的不用支付代通知金,而是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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