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有代通知金嗎,是如何規定的?
一、辭退員工有代通知金嗎,是如何規定的?
辭退員工在一定的情況下是有代通知金的。需要注意的是,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進行這項動作,需要賠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未提前30日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三種情形: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須支付“代通知金”。除該條以外,均不需另支付“代通知金”,如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紀解除、各種合同終止等。
第二,企業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勞動者不願繼續履行的,不能主張“代通知金”
從制度創設目的來看,“代通知金”要是為保護特定情形下被解除勞動者的利益。因此,若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認為勞動關係沒有必要再維持30日,不願繼續履行30日,主動提出當即結束勞動關係,這屬於勞動者權利的放棄。此時勞動者提出“代通知金”請求的,該主張不應再被支持。
第三,勞動者主張“代通知金”時,又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首先,從法理層面而言,在勞動者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即在合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有權主張“代通知金”。而賠償金系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被確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權利。對於同一種解除,勞動者不能既主張合法解除進而主張“代通知金”,又主張違法解除,主張賠償金。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內,單位要辭退員工除了需要賠償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之外,還有一部分是代通知金。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必須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則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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