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還有代通知金嗎?
現在,在就業的市場中,普遍存在一個不平衡點,就是説找工作難,招聘也依然困難的情況。為什麼會出現兩難的情況,主要就是因為現在人才的需求和實際的人才儲備在薪資以及能力上的不匹配造成的。辭退員工還有代通知金嗎?是否有代通知金主要是根據企業是夠進行提前一個月的告知的義務而造成的。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辭退員工還有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説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需要注意的是: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二、代通知金的領取條件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我們在企業中生活,必須要進行相關的工作的履行,企業也需要足額的給付員工的薪酬。一旦平衡點不再,我們就需要重新的投入到求職的市場,但是在此之前,我們可以獲得一定的賠償,以便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辭退員工還有代通知金嗎?這個主要是看是否提前進行了通知。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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