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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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工傷醫療費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賠償金,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1、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計時(件)工資(含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工資、基本生活費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獎金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津貼和補貼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4)加班工資加班工資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工傷醫療費包括:
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或者與工傷職業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
(4)競業限制競業限制補償金。
4、賠償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4)違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賠償金。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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