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強制加班違法嗎?
肯定違法。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撥打12333投訴都是可以的。
這裏要清楚一點什麼是強制加班,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違反上訴規定,強制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則屬於強制加班。
二、不屬於強制加班的情況
(一)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加班的種類
(一)工作日加班。
(二)雙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加班。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的情況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五、加班的要求
(一)每日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時間。
(三)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時間。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員工加班。
由此可知,加班是被允許的,但是加班也是有具體規定的。每日勞動者八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叫做加班,但是加班一天不能超過三小時,一個月不能超過36個小時。如果是在休息日,被單位要求加班的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如果因爲勞動者拒絕加班,被開除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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