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處理有哪些原則是什麼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實行着重調解的原則應注意:
一是必須遵守自願原則。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三種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解必須是當事人真正自願和解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不得對爭議案件強行調解,也不得采取強迫或變相強迫的方法進行調解。
二是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原則。調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透過說服教育,使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達成和解協議,並不是無原則地進行的。
三是必須與及時裁決或及時判決結合起來。對於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不應久調不決,以免拖延時日,有損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造成不良後果。
(4)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以至申請仲裁,避免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在法定結案期限內,儘快處理完畢。勞動爭議往往涉及到當事人尤其是職工一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時加以處理,勢必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甚至使矛盾激化。
因此有關勞動爭議法規對爭議處理規定了嚴格的時間限制,以免“案無定日”、久拖不決的現象。其三,對處理結果,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決定的,要及時採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以保證案件的順利處理和處理結果的最終落實。
(5)基層解決爭議原則。勞動爭議案件應主要由企業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和當地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解決。向法院起訴,也是按法定管轄權由當地基層法院受理。基層解決原則,方便當事人蔘加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有利於爭議的及時處理和法律文書的送達與執行,有利於就地調查,查明事實真相。
勞動者產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勞動仲裁的方式去解決問題,而勞動爭議是屬於一種民事糾紛,在處理這一類型的糾紛的問題時候,應該採取一律平等的原則,公平,公正,並且及時的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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