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生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並不少見,比如拖欠工資、無故辭退等等。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呢?在解決勞動爭議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勞動者要注意收集哪些證據?這些問題都是勞動者需要了解清楚的,避免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過程中處於不利地位,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對於這些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透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勞動者要注意收集哪些證據?
勞動者在勞動爭議發生前就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神會機構,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
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作爲勞動者,您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時,還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不管是勞動仲裁還是勞動訴訟,您都需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以證明您所闡述的事實和理由。否則您將面臨敗訴的風險。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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