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強制週末加班合法嗎
一、單位強制週末加班合法嗎
1、公司強制員工週末加班不合法,勞動法規定不得強迫員工加班的。
2、除4種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可以強制員工加班工作;
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4)、爲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據此,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勞動者協商的,勞動者如果不願意加班,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也就是說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規定,對於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另外,《勞動法》也規定了例外情形,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42條中規定有三種情況下,也就是在這些情況下,雖然員工不同意,但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要求其加班。不過,在加班之後也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其加班工資或者安排進行補休。但是要注意,補休僅僅是針對週末安排加班的情況,平時加班或者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即使之後又安排了補休,也還是要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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