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和程序有哪些?
一、目的
爲正確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公司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1、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發生爭議,適用本辦法。
2、勞動爭議是指: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主管部門
1、公司員工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處理。
2、本辦法是處理勞動糾紛爭議的依據。發生糾紛後,人力資源部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適時、正確地處理糾紛。
四、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1、着重調解,及時處理。
2、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3、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五、爭議解決途徑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調解委員會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2、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
(2)企業代表;
(3)企業工會代表。
3、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4、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額的三分之一。
5、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
6、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七、調解程序
1、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爲調解不成。
2、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仲裁
1、員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人力資源部應當會同法律顧問室,積極做好應訴的準備工作;
2、對勞動仲裁案件,如果公司確實存在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情況的,則應當配合勞動仲裁委員會,爭取調解解決;
3、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法律顧問室如果認爲有必要提起訴訟的,應當按司法程序提起訴訟,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4、公司就員工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人力資源部應當會同法律顧問室,依法提起仲裁。
九、訴訟
1、對於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起訴與應訴,人力資源部配合;
2、有關部門要支援法律顧問室,做好勞動爭議訴訟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透過上述內容,我們知道了當勞動者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時,作爲勞動者不能坐以待斃,應該根據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和同,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上述內容爲大家介紹了不同程度爭議發生時的不同解決辦法,我們可以按照上述公司勞動爭議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勞動爭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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