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年解除勞動合同
爲了在社會上有一席之地,我們終有一天要奔波於社會之中,去找尋適合我們自己的工作。隨着勞動法的不斷完善,在我們決定入職時都要簽訂勞動合同之類的檔案。但是,並不是每個人的第一份工作就是自己真正想要的。也許在工作後你會發現自己並不喜歡和適合這份工作,但是自己卻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此時我們應該怎麼做呢?本文主要論述入職一年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
一、解決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1、目的:爲了規範化處理解除勞動合同事宜,明確處理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和公司雙方的責權利,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公司處理自行聘用或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在我公司工作,擬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事項。
3、定義: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勞務派遣合同和本公司直接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以下均簡稱“合同”)的一方或雙方在合同期內提出不再履行合同的行爲。它包括公司單方面對員工解除合同、員工單方面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視爲員工單方面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
1、以下情形之一者屬於公司單方面對員工解除合同:
2、該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該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4、該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該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該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1.6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該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8、該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本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而導致的無效合同。
9、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因經營需要對某些員工解除合同的。4.1.11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解除部分員工合同的。
10、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合同後,仍需解除部分員工合同的。
11、其他因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12、下列情形之一者提出解除合同屬於員工單方面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a、在公司工作未滿一個月提出的。
b、已在公司工作滿一個月以上提出的。
c、員工以合同約定/公司規定的期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請求的。
三、解除合同的處理程序
1、公司單方面對員工解除合同的,用人部門應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並履行審批程序。
2、員工單方面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處理程序
提前30日向所屬部門提交《離職申請/通知單》。具體程序:在薪酬人事管理員處領取《離職申請/通申請離職員工填寫/通知單》上列明的部門或人員簽字按批准的解除合同日期辦理交接手續離開公司
3、員工單方面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公司將集中於當月25----31日進行集中審批。
四、解除合同的處理規則
1、公司單方面對員工解除合同的,在辦理完交接手續的當天即清算工資。
2、員工單方面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3、員工在公司工作不足10天而提出的,公司不計發薪酬,但已發生的食宿費用不需員工承擔。
4、員工入職滿10天后一個月內提出的,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在其申請批准後二個工作日內清算工資。
5、已在公司工作滿一個月以上的解除合同人員的工資在公司發薪戶或發放現金給委託的收款人。
6、員工單方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同意的,其工資在公司發薪日發放。若公司不同意,員工應繼續履行合同。
7、視爲員工單方面對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此情形發生時,用人部門應予以確認,把確認結果轉告行政管理部。在發薪日該員工未能前來收領工資,視爲單方面與公司解除合同,並視爲放棄個人工資。
8、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終止。
學習並掌握一些入職一年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能夠幫助我們在社會中找到自己想要的、適合自己的工作,不因爲簽訂勞動合同而從事自己不喜歡的工作。與此同時,也能最大化的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中維護自身的權益,不讓自己受到經濟等各方面的影響,讓生活更加順利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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