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解除勞動合同原件需要保留嗎?
大部分的讀者應該都會能夠了解到我們國家的合同法規定的相關規定,但是尤其在一些細節上,比如離職證明,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原件需要保留嗎?根據合同法規定,在員工入職的時候,勞動合同的證明應該是要證明軟件的。具體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員工入職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要原件還是複印件?
1,應當向新單位提供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原件。
2,原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3,《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有什麼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儲存,一份交勞動者儲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鮮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用途主要有2個: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能夠使新單位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也爲辦理相應手續提供了依據,這個你可以要求之前單位提供的,沒有問題的。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在看過本篇文章的一些描述之後,我們就能夠深刻的意識到,並且能夠解決了,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之間的關係,其實我們更應該知道入職時解除勞動合同原件需要保留嗎這種答案是肯定的,因爲這纔是能夠證明自己離職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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