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能否同時主張雙倍工資和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未簽訂雙倍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上述兩種責任是針對不同的違法事實,重複適用並不衝突,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應包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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