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沒有寫具體工資有效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沒有寫具體工資沒有效力。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薪資待遇未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二、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爲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爲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爲的支配爲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爲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爲目的。
3、簽訂的對象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者直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有勞動者和派遣公司簽訂,再由派遣公司派遣到實際用人單位工作。
4、簽訂期限不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期限一般較長,勞務派遣的工種一般是輔助性的工作,勞務派遣不能太長,兩次勞務派遣後,就必須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所以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二者有很大的區別,二者的區別首先從合同性質不同作爲開始,直到簽訂的期限不同作爲結束。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出現糾紛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採取司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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