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勞動者只籤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通常單位在招用新人的時候都會與其約定一個試用期,而順利的度過了試用期的,才能轉正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因此單位就會先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那實踐中只籤試用期合同有效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根據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單位如果只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該試用期合同不成立。
二、只籤試用期合同員工怎麼維權
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簽訂單獨試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擔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該試用期滿後,就視爲雙方已經履行完畢了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應該是有利的。
嚴格來講,我國法律中沒有試用期合同這個說法,即使是約定了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也是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關於試用期的相關約定,則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裏面的。單位如果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話,則這樣的行爲是無效的,試用期合同將直接視爲勞動合同。因此,要是說試用期合同有效,那麼就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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