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3年一簽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可以三年一簽,但是不是必須要三年一簽。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依照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來確定。《勞動合同法》中將勞動合同分爲三類,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實際中大多情況下都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指勞動合同起始至終止之間的時間,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之一。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勞動雙方相互認識、考察、選擇的時段,試用期內勞動者的薪資待遇相較正式員工要低一些,並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會簡單一些。
所以試用期越長,用人單位是更有利的,而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雙方約定的,而是由勞動合同期限所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勞動合同期內離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部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或是以“壓工資”等方式減少員工的流失,給一些勞動者造成了合同未滿離職就要賠錢的觀念。
實際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保密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勞動者入職時約定的服務期違約金是無效的約定,用人單位扣工資、壓工資等情形都是違法行爲。
四、勞動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嗎?
勞動合同到期,合同中的約定終止,雙方可續簽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關係。
這並不是說,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想解除就解除,想續簽就續簽,相反,決定權在勞動者手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續簽可以立即解除,單位降低待遇,勞動者不續簽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依據具體期限的不同,可以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可以三年一簽。勞動者如果在服務期或者競業限制期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也不是可以隨意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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