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上個月應得工資嗎?
一些人可能不太清楚代通知金的含義,從而有些時候就會混淆代通知金與工資的區別,那麼代通知金是上個月應得工資嗎?根據相關的說法來看,代通知金的標準是按照上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來進行計算的,並不是上一個月的應得的工資。相信我們往下看。
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也可以參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代通知金,應以勞動者上月正常出勤的應發工資爲準,即包括加班費之外的其它應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資(簡稱“代通金”),其支付標準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身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不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上文中已經詳細的描述了關於,代通知金是上個月應得工資嗎的詳細內容,透過閱讀本篇文章,我們讀者應該也就不難看出,代通知金以上一個月工資之間的關係,上個月工資可能會涉及到相應的補助,但是待通知金,只是代通知金,所以這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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