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代通知金上限應該是多少?

代通知金上限應該是多少?

用人單位如果依據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員工是需要交付一定的“代通知金”的,有很多人問“代通知金”是怎麼算的啊,其上限是多少呢,其實”代通知金“是按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的,並且它沒有所謂的上限值。

“代通知金” 按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實踐中人們習慣於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稱爲“N 1”意思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再加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

但需注意,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計發基數其實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當然一些地方對此有特別規定,如上海規定,《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另外,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但是計算“代通知金”並無以上限制。

比如說A職工在某公司擔任高管,工資5萬元,後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011年9月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他在公司工作年限僅爲五個月,他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2010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3896元,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即爲11688元,A職工的經濟補償基數即爲11688元。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A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爲半個月的工資即爲5844元。但是A職工的“代通知金”由於“上不封頂”,應按照5萬元支付。他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總共爲55844元,其中大部分竟然都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 按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應該支付多少錢。上個月的工資就是正常的工資標準,如果不一定或者不能夠反映出正常工資的水平的話,那就要按照解除合同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水平爲計算標準。

標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