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怎麼確定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工作的第二月起,就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具體來說,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什麼呢?如果單位不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要收集哪些證據?對於這兩個問題,本文將詳細爲您介紹。
一、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1、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2、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爲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3、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4、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5、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主張雙倍工資要收集哪些證據?
勞動仲裁及訴訟過程應當注意收集如下雙倍工資證據:
1、涉及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事實勞動關係具體可提供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涉及工資標準的證據
工資單、銀行打卡記錄、工資稅單等。
3、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
社保、綜合保險單、處理公司業務的憑證等。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不少。如果您有遇到這樣的情況,您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您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此時,您就需要提供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等方面的證據。如果您不知道怎麼收集證據,不妨諮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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