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加班的月工資基數怎麼確定
一、計算加班的月工資基數怎麼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時,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2、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高於原約定工資標準時,可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標準作爲計算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爲計算基數,不能僅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但應扣除前月的加班費和伙食補助等。
4、當月獎金應當與當月工資合併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每月平均工作天數按21.75天、平均小時數按174小時計算
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爲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6、綜合計算工時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爲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
二、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通常情況下都是以每小時或每天的工資收入來確定的,所以職工必須要確認下來自己每小時的工資收入,每小時的平均工資收入不能以底工資計算,績效工資也要包含在其中。在有加班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不能無節制的安排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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