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調崗調薪應該如何維權
一、公司辭退員工調崗調薪應該如何維權?
1、公司有權對企業內部機構進行調整,並且調動工作,但是須重新簽訂有關工資待遇的合同。其次,如果業績較差,可以重新學習上崗,第三公司解除合同,需要給予補償,按照一年工齡一個月的工資計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4、首先要求單位出具上面的辭退通知書,否則繼續上班,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5、無故辭退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6、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透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要工資,從辭退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二、無故辭退,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你支付賠償金。爲此,你可以與用人單位就發生的辭退爭議問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進行維權。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三、支付賠償金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雙方應當達成一致意見,並且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提交材料後,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在5日內給予立案,勞動者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2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單位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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