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應該如何應對單位的調崗行爲呢
合同規定 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 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是否意味着,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 ,應當理解爲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任性的調崗?
答案是否定的,因爲根據該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還必須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前面問題一的分析,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2)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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