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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運輸、倉儲合同糾紛

油料運輸、倉儲合同糾紛

油料運輸、倉儲合同糾紛

上訴人欽州市*港倉儲有限公司(下稱大*倉儲公司)因油料運輸、倉儲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0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3年12月1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喜及其委託代理人韋*新、王-良,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北海石油*公司(下稱中*股份北海分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盧*林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10月18日,原廣西*族自治區北海石油*公司(下稱北海石油*公司)與被告簽訂《運具、倉儲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提供“永盛2”號油船及茅*油庫,代北海石油*公司運輸、儲存、保管、發運90#汽油及0#柴油;以裝貨庫裝船發運數為計量標準,汽油在4‰、柴油3‰(含運輸、倉儲等損耗)以內為合理損耗;每載油料實際數量的運費、倉儲費作為租金結算;油料運輸保管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由被告負責;被告油庫在北海石油*公司租用期間不得存放其它油料;租賃期限為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合同簽訂之後。被告依約為北海石油*公司運輸、保管、發運了汽油及柴油,北海石油*公司向被告支付了運費及倉儲費。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間;原告在被告之茅嶺碼頭油庫提取了6949.20噸90#汽油,2000年1月7日至7月15日,提取了10350.10噸0#柴油。2000年4月14日至12月31日,北海石油*公司與被告數次小結。2000年12月31日最後一次《小結》內容為:自

2000年8月31至2000年12月31日止,茅嶺大港倉儲油庫尚欠北海石油*公司油料為0#柴油323.232噸、90#汽油180.236噸。《小結》加蓋北海石油*公司儲運專用章和被告碼頭倉儲部章。2001年2月26日,被告向北海石油*公司出具便函,確認尚欠0#柴油323.232噸。同日,被告作出《油料發運計劃》,再次確認至2001年1月16日止尚儲存北海石油*公司0#柴油323.232噸,擬分批發運,並承諾90#汽油待欽州質監局作出處理意見後月內一次結清。2003年3月6日,一審法院詢問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喜時,其明確表示合同約定的油料損耗在驗收入庫時已結清,不存在油料損耗問題。

2000年7月19日,欽州質監局作出登記保存通知書,以疑有質量問題為由查封被告油罐內之24.4噸90#汽油,之後作出(欽市)質技監罰字[2000]0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不合格90#汽油24.4噸。被告對此不服,申請複議。2001年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下稱廣西質監局)撤銷以上決定書。2月7日,欽州質監局將案件移送廣西質監局處理。2月22日,廣西質監局作出(桂)技監字[2001]3017號登記封存通知書,封存被告之汽油儲灌;4月9日,該局作出(桂)質技監封字[2001]第3041號登記保存決定書,對原告汽油儲灌內的90#汽油採取保存一個月強制措施。被告不服,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一審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二審法院於2002年12月31作出(2002)桂行終字第12號行政判決書,判令撤銷(桂)質技監封字[2001]第3041號登記保存決定書。

2001年6月19日,廣西*族自治區北海石油*公司更名為廣西*族自治區北海*油公司(下稱北海*油公司)。12月25日,北海*油公司與原告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約定由原告承接原北海石油*公司與被告簽訂的《運具、倉儲租賃合同》的全部權利。2003年6月16日,北海*油公司將合同權利轉讓通知郵寄給被告,被告於6月19日收到通知。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為油料運輸、倉儲合同糾紛。原北海石油*公司與被告簽訂《運具、倉儲租賃合同》,約定被告為北海石油*公司運輸、儲存油料等事宜,該合同包含運輸合同和倉儲合同兩個法律關係,是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之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對簽約雙方具有約束力。北海石油*公司依約將油料交由被告運輸、儲存、發放,並支付運費、倉儲費。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被告作為承運人負有妥善運輸之義務,作為保管人負有入庫驗收、給付倉單、保管並返還油料之義務。但被告卻未恪盡其約定和法定義務,北海石油*公司與被告最後一次小結及被告向北海石油*公司出具的欠油便函、《發還油料計劃》等證據均證實被告至今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噸、0#柴油323.232噸未予返還。被告為反駁欠油事實所提交的《內部油料調運通知單》等憑證,僅證明北海石油*公司在

2000年7月16日之前提取了汽、柴油,卻不能證明北海石油*公司提取了2000年12月31日最後一次小結中被告確認尚欠的油料即原告訴請返還的油料。故被告關於已不拖欠油料的抗辯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採信。欽州質監局及廣西質監局對被告油庫內9

0#汽油採取的保存措施已被撤銷,封存狀態已經解除,故對已解除封存的汽油被告亦應承擔返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被告應對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噸、0#柴油323.232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北海*油公司將其對被告的合同權利轉讓給原告,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且已適當通知被告,該轉讓依法對被告發生效力,故原告得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主張並承受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欽州市*港倉儲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噸、0#柴油323.232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清償。案件受理費17792元、財產保全費8720元,共計26512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