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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量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量刑是什麼?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量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區分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等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取得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資格的人或單位,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犯罪。如醫療、科研教學和生產廠家,如果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而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一條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物質對社會的安全穩定是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區分不同的犯罪事實的定罪處理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