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脱崗導致患者死亡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醫生脱崗導致患者死亡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裏所説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注意事項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應當劃清醫療事故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所謂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護理過程中,由於醫務人員不能預測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的情況。在醫療意外中,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但醫務人員主觀上不存在過失,不良後果的發生是無法預見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構成本罪。
2、應當劃清醫療責任事故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分醫療責任事故與醫療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導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牀經驗等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所導致的事故。構成本罪的基礎是醫療責任事故,而不是醫療技術事故。所以如果因醫療技術事故致使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不能構成本罪。
3、應當劃清本罪與一般醫療責任事故的界限
兩者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主觀上都存在過失,客觀上都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兩者的危害結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別。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造成就診人死亡、殘疾、組織器官嚴重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嚴重後果的,應以一般醫療責任事故處理,而不能按本罪論處。
哪怕就是在普通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人員在崗期間隨意的脱崗都有可能給單位造成不可預估的損失,更不用説是醫生這一種特殊的工作性質了。醫生隨意脱崗給患者造成死亡的這種結果,毋庸置疑,脱崗的醫生需要對這種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院方也要對患者的死亡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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