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特點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特點有哪些?
(1)訴訟方式簡便。
根據規定,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採取書寫起訴狀的方式,口頭起訴僅僅是例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口頭起訴,省去了原告人因準備訴狀而花費的時間。
(2)受理程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須向原、被告分別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還須在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訴狀15日內可以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還要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等等。而在簡易程序中,受理無須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審理也無須進行公告、通知。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則可以同時起訴、應訴和答辯。案情特別簡單的,時間和人力又允許的,還可以當即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
在普通程序中,傳喚當事人、證人必須用傳票,並且必須在開庭3日前通知。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可以用簡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認為適宜的任何方式進行傳喚,比如打電話、捎口信、有線廣播或口頭約定等方式。當然,通知應以直接通知本人為原則,未直接通知本人的傳喚不能視為合法的傳喚。
(4)實行獨任制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其組織形式有合議庭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庭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於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採用獨任制,從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到依法裁判或調解,都是隻有審判員一人擔任,不必進行合議。審判員在獨立審理時,必須配備書記員專門負責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二、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有哪些?
1、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強制適用這種複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總的來説,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從立案審查到案件的審理過程都非常的快速,法院並沒有權利隨便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糾紛,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通常都是案情非常簡單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也能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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