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發生以後,需要去相關的機構做醫療事故鑑定,以此來確定醫患雙方的責任。那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流程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幫助您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重大疾病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通常情況下,醫患雙方規定的陳述時間為20-30分鐘;在對方陳述的過程中,另一方不允許發言和反駁對方的敍述。雙方的陳述都是單方的敍述,不存在類似法庭辯論的情況。因此,在鑑定會上,即便是對方敍述的經過與事實出入很大,甚至對方做虛假陳述的,也不要有過激的行為。等待專家組組長許可後,再行發言。
2、專家鑑定組成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通常情況下,在雙方當事人各自敍述完畢,補充説明後,專家組的成員會根據各自專業的情況,針對性的提出各自的問題。在鑑定會上問及醫療機構的問題,多數集中在診斷、治療、處置方式、用藥的選擇和適應症、禁忌症上。而問及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多數集中在既往病史、現病史、發病前情況、核實醫療機構救治的經過等方面。
3、雙方當事人退場。在雙方當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後,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退場,醫學會會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鑑定報告,並告知領取的時間。在這個時間,我需要建議患者及其家屬的是,在退場時,不要再向鑑定專家喋喋不休的敍述情況;在退場的同時不要與醫療機構發生口角和衝突,既然大家想通過法制的途徑解決問題的,就不要通過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4、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在這個過程中,是各個鑑定專家“閉門磋商”的過程。雙方當事人都不宜介入。
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的工作人員,會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鑑定程序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鑑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託鑑定的雙方當事人,説明不能鑑定的原因。
我國醫療事故鑑定程序中,規定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有配合鑑定的義務。該義務不僅僅體現在鑑定會議前,提交材料、繳納鑑定費的方面。這種配合的義務同樣體現在,鑑定會現場的過程中。病歷材料對於專家判定損傷後果,認定醫療過錯行為是十分關鍵的,患者及其家屬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的,困難導致無法鑑定的後果。在不如,在鑑定會上往往要求患者直接到場經行檢查,如果不能到場導致鑑定專家無法直接看到患者的情況的,無法做出判斷的,也可能導致無法鑑定的後果。
另外,如果醫學會對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這是對人員不合格、程序不合法的補救性措施,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完全是由於醫學會的原因導致的,理所當然不應當再收取相關的費用。從醫療鑑定法律實踐看,該規定也同時提醒患者及其家屬,可以以此為由要求重新鑑定。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知識,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包括了五個流程,並且在上文小編也為您指出了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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