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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1、醫療事故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和醫療活動中的護理規範和程序的患者所作出的賠償。

2、醫療事故賠償標準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補貼、工資損失、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賠償等,病人死亡的,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合理的喪葬費用為賠償標準。

3、死亡賠償金按照被起訴地城鎮居民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上一年度的人均純收入計算。超過75週歲的,按5週歲計算。喪葬費,按照上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護理費:

住院期間,病人需要專人陪同照顧,按照一年發生地醫療事故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陪同“住院”的患者在發生醫療事故後僅在費用的計算期內“住院”,一年以上發生事故的職工當年平均工資按日計算標準。需要指出,作為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刀切”護航費計算和最高法院“關於開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民法通則”第145條本法護航費計算是不同的,即:“經醫院批准應該在當地的極限一般臨時工工資標準。”關於這一補償,應指出:

1、發生陪護費的前提是患者確實需要特殊的陪護,如患者不能自理;

2、護理員可以是特聘的臨時工(護理員),也可以是病人家屬;

3、《條例》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有一定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五條《意見》稱陪護費為“陪護人員休假津貼”,“經醫院授權提供專科護理的人員,可以按實際收入損失計算”。應得的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之內。無工資收入的,以當地一般臨時工工資標準為補償標準。

4、護理人員的人數在原則上只要一人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醫療機構和其他的鑑定機構有明確的意見的也可以按照他們的規定來確定。

5、護理期間計算至患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

6、因為身有殘疾,並且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也可以依照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來確定一個合理的護理年限,但是最長的話也只不過是20年。因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年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7、確定傷殘後的護理水平,根據護理依從程度和傷殘輔助設備的配製情況確定。

8、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員的工作天數*護理員人數*發生醫療事故當年職工的平均年薪

殘疾生活津貼:

根據殘疾程度,根據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最高賠償期限為殘疾發生當月起30年。60週歲以上不滿15週歲的;七十歲以上的,保護期不得超過五年。

報廢電器費用

由於畸形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由醫療機構證實,根據流行的型號器具的費用計算。

喪葬費要按照所發生的醫療事故所在地的喪葬補助來確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