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屬於刑事責任嗎?
一、醫療事故屬於刑事責任嗎?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二、醫療事故中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作為患者應承擔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和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有:
(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
(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温單、化驗單以及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現場實物;
(4)、身體受到損害後所造成的後果;
(5)、醫療單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6)、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鑑定書;
(7)、其他用來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醫療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如果患者傷殘的情況,需要提供傷殘等級的證書,如果身體受到損害,需要提供傷害之後造成的結果,還有醫療單位的居民的生活水平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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