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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醫院責任追究制度的內容

醫療事故是病人在進行醫療過程中因為醫務人員操作不當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病人權益的損害。為了加強對醫療質量的監管,增強各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醫院必須制定相應的醫療事故醫院責任追究制度。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制度的具體內容。

醫療事故醫院責任追究制度的內容

醫療事故醫院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全體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陝西省醫療機構重大安全事件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臨牀、醫技、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等。

第三條 各科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範預案,積極防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受理

第四條 醫療糾紛發生後,首先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並妥善保存病歷,收集和保存有關實物及證據等,儘量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科室層面,並及時上報醫務科或院辦公室。

第五條 醫務科接到報告後,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和調解,及時組織科內討論,得出初步結論,並將情況如實向業務院長或院長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條 較為複雜或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或院長根據醫務科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鑑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七條 醫療糾紛發生後經醫患雙方協商,同意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由醫務科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準備相關資料,報分管院長、院長同意後,按程序進行。

第三章 醫療糾紛的鑑定

第八條 醫院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小組承擔我院醫療糾紛鑑定

工作,辦公室設在醫務科,承擔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對發生的醫療糾紛必須組織科內討論和評析,並把結果及時上報醫務科。

二、糾紛主要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要寫出書面報告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經過、自己應負的責任及吸取的經驗教訓。

三、醫務科負責收集患方投訴材料。

四、醫務科整理有關資料,組織並通知醫院有關醫療、醫技、護理、管理方面鑑定專家進行醫院內的醫療糾紛鑑定。糾紛複雜者可臨時聘請市或省醫學會鑑定專家參與鑑定。

五、糾紛發生科室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有責任及義務配合進行有關醫療事故調查及醫療事故鑑定工作。

第九條 組織院內醫療糾紛鑑定的目的:

⑴醫療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小組應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應吸取的教訓提出意見。

⑵醫院有無過錯及醫院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

⑶糾紛性質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失。

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小組應按情節及後果,認定當事人應承擔責任的大小,主要責任人及次要責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鑑定組鑑定屬醫療事故的。

二、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違反或未嚴格執行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醫療行為,給病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四、因醫院管理不善、醫德醫風敗壞引起,並導致嚴重後果,經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評析認為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一、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管理缺陷、醫德醫風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二、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後果無直接因果關係。

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

二、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由難以預見或雖在

預料之中,也已採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範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第四章 醫療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對一些小的糾紛,當事科室和家屬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醫院認可處理結果,但事前必須向醫務科報告,事後必須在醫務科備案,在醫務科的指導下和家屬簽署有關處理協議,協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避免給醫院造成隱患或帶來不良後果。

第十一條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主管醫生或首診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危重搶救病人主管醫生不請示、不彙報,私自決定治療方案或手術方案,產生的糾紛主管醫生為主要責任人;下級醫師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技術失誤、不負責任、脱崗、不作為甚或推卸責任等產生的糾紛上級醫師為主要責任人;手術枱上主刀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因見習醫生(新分配大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實習生、進修生髮生的糾紛,帶教老師為主要責任人;醫療糾紛、事故主要原因屬於護理方面的,追究護士、護士長的相應責任;責任人界限不清的視為共同責任人。

第十二條 經過院內及(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鑑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科室和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糾紛發生科室和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等,均以醫務科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醫院製造 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醫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處理。

第五章 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凡醫療糾紛發生賠償結果的,責任人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採用分段累加辦法,計算比例如下:

A段、0—1萬元(包括1萬元),責任人承擔5%

B段、1,0001元—2萬元(包括2萬元),責任人承擔6% C段、2,0001元—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7%D段、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8% E段、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10%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萬元以內(包括1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001元-2萬元(包括2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2,0001元-3萬元(包括3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3,0001元—5萬元(包括5萬元):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0001元以上: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E段。

上文就是本站小編介紹的醫療事故醫院責任追究制度,制度中指出了醫療糾紛的鑑定和受理辦法,同時對於事故責任人是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的多少要根據事故的鑑定等級來決定,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會產生醫療糾紛,所以醫務人員必須要有責任意識,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