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處理
1、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患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賠償的行政調解都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經行政調解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的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或者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達成的協議和調解書,如不存在合同無效情形以及合同可撤銷情形,該和解協議依法有效。事後患方以賠償數額過低為由提起訴訟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個別情形法院會以違反公平原則確認和解協議無效(是否違反公平原則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範圍,事實上存在風險)。患方對簽訂醫療糾紛和解協議務須謹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號】規定,非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實行全面賠償原則,共12個賠償項目: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陪護】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即殘疾用具費】、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 、交通費 、營養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死亡賠償金(醫療事故沒有規定)。
相比較而言,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確定的賠償標準總體上高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而且在賠償項目的規定上更加合理,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剛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需要向專門的機構升起醫療事故的鑑定,然後根據鑑定的結果來要求進行賠償,可以自行私下和傑解決,也可以有專門的機構來進行調解,如果都不願意的話,也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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