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有爭議怎麼處理?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有爭議怎麼處理?
1、 醫患雙方平等、自願協商,自行解決爭議,這一途徑比較常用,它可以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解決爭議。因此雙方協商解決爭議是三條途徑中首選的。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體現了醫患雙方依法處分民事權利、確認民事義務的自主權。協商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和患者。協商的內容可以包括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原因、構成哪一級醫療事故、賠償的具體數額等。需要説明的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可以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前,也可以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
協商解決的基礎是雙方自願和意思表示一致,是醫患雙方共同選擇的途徑。如果醫療機構或者患者一方表示不同意協商,則可以選擇其他解決的途徑。
2、 醫患雙方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請求衞生行政部門對賠償問題進行調解。這條途徑是在醫患雙方不同意協商或者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的選擇。
衞生行政部門進行的調解是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在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促使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其爭議的一種訴訟外活動。
行政調解必須雙方當事人同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便不能成立。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一般靠當事人自覺履行,沒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1、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此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
2、醫療機構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構成民事責任的條件包括: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係、主觀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係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具體到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醫患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前,也可以在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
二、醫療事故處理的仲裁程序
醫療事故仲裁程序有以下步驟:
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
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書一樣,當事人必須履行。當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相比較而言,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確定的賠償標準總體上高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而且在賠償項目的規定上更加合理,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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