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麼?
1、醫療事故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到六個月拘役的刑罰。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1、主體
從行為主體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以及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首先,除醫務人員外,與診療護理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後勤人員,他們不具有從事醫療護理的資格,故不能成為該責任的行為主體。二是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在行醫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即非法行醫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主觀方面
從主觀方面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的過失。醫務人員沒有這種過失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這種過失行為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疏忽大意所引起的過失。這是在醫療事故發生中,根據行為人相應職稱和崗位責任制要求,應當預見和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到、並致使危害發生的;第二種是由於自信引起的過失。這是指行為人雖然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給患者導致危害的結果,但是輕信藉助自己的技術、經驗能夠避免,因而導致了判斷上和行為上的失誤,致使危害發生的。具體地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醫療人員具有醫療過失行為:
(1)有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行為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搶奪病歷資料。”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這一規定,即為有過失;
(2)未盡到必要説明義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沒有盡到必要的説明義務,即為有過失。
(3)違反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的。
3、性質
從其性質上看,構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其違法性表現在醫務人員的醫療護理行為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義務。
4、時間
從時間上看,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活動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的後果。“在醫療活動中,”是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特徵。相反,在醫療活動之外,均不應認定為醫療事故。
5、產生的後果
從產生的後果上看,須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醫療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人身權。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必須是“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達不到這種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6、因果關係
從相互關係上看,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醫療行為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發生的原因。在醫療事故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與醫療過失的認定一樣,須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即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不能證明,即應認定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對於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有爭議的,可以通過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糾紛發生之後,如果患者想要獲得經濟賠償金,那麼需要確定醫療機構、或者是某特定的醫療人員是否存在過錯行為。若是想要以犯了醫療事故罪為由起訴醫療機構、或者是某特定的醫療人員,則需要確定過錯行為是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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