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無證據提供怎麼辦?
一、醫療事故中無證據提供怎麼辦?
醫療事故中無證據提供可以通過複印封存的病歷資料來進行提供。複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16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複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複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複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複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於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樣,最終敗訴公堂。
行政調解司法救濟可選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除自行協商外,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的途徑有二:請求行政調解或尋求司法救濟。
行政調解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於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某甲父母經行政調解,與醫院達成協議並獲得賠償的作法,值得借鑑。
二、其他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是什麼?
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為了更有利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根據案件事實,擁有對於救濟途徑的選擇權,既可以選擇追究醫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追究侵權責任。本案中曹某和路某放棄追究醫院的侵權責任,而以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在舉證責任、歸責標準、賠償範圍上均有不同,患方應慎重選擇。如本案中,路某和曹某若選擇侵權之訴,將會因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而敗訴公堂,但他們選擇了違約之訴,出其不意地打贏了官司。
在當代的社會,醫療事故的處理是非常的重要的,可能很多的是關於醫療事故如何來處理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如果要選擇到法院來進行起訴的話,必須要有非常充足的證據,這樣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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