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醫療事故證據意識重要嗎?
一、患者在醫療事故證據意識重要嗎?
按照法律規定,案件要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但患者並不能高枕無憂,仍應積極準備,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固定證據,爭取主動,以免坐失良機,喪失主動權。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患者只顧交涉、吵鬧,不注意固定證據。待到協商不成,準備訴訟時,原始資料已經面目全非,有些已經無法提取。導致難以客觀判斷。最終導致原本屬於醫療事故的事件得出不是醫療事故的結論。患者權益難以保障。雖然患者指出醫療機構證據的各種瑕疵,但有時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上,患者應提高證據意識,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儘早固定有利證據,掌握主動權。
按照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有些患者家屬受落後觀念影響,拒絕屍檢,導致難以確定死因,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這樣做是很不明智的。
二、發生醫療事故證據材料如何收集?
醫療事故發生後,可以收集作為法定有效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1、拍照取證,保存原始證據,如反映事故情形的照片、錄音錄像等。
2、收集病歷卡,病史治療記錄,保留就醫過程資料。
3、調取醫院電子視頻錄音錄像。
4、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獲取鑑定報告。
5、詢問證人,獲取證人證言。
6、封存病例。
綜上所述,患者就醫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應當及時複印和封存病歷檔案,收集和掌握門診病歷及門診化驗單、醫療措施記錄證明、證人證言等醫療事故證據材料,固定證據以便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獲得客觀公正的鑑定結論,為實現合法權益奠定基礎。
-
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向誰提複核鑑定?
一、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向誰提複核鑑定?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可以做醫療事故鑑定的部門有:衞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中華醫...
-
關於醫療事故誰承擔責任?
一、關於醫療事故誰承擔責任?醫療事故的承擔責任要根據過錯原則來認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
-
轉診證明在哪裏開
律師解析: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由門診統籌定點機構的接診醫師提出申請,並經該機構蓋章同意,轉往與該機構簽訂協議的定點醫院,轉診證明當次有效。強調兩點:一是必須是門診統籌定點機構,門診統籌定點機構是由自己在每一社保年度開始時選定的。二是轉診證明是由接診醫...
-
醫療行為引起的過錯責任程度有哪些
一、醫療行為引起的過錯責任程度有哪些(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無其他因素的影響。(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