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一般過錯責任原則適用嗎?
一、醫療一般過錯責任原則適用嗎?
醫療事故是適用於一般過錯原則的,也就是説如果是醫療人員引發了醫療事故,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傷殘的話,屬於有過錯的一方和侵權的一方,這個時候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事故如何認定?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五)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的認定條件之一就是醫務人員違背了醫療原則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身體損傷的。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有過錯的一方就應該要實施賠償和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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