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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嗎?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這就是醫療事故的行政法律責任。該條例中所述的行政處理包括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嗎?

(一行政處罰的措施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55條的規定,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1)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藥劣藥等)。

(2)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衞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3)申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4)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

具體怎麼處罰需要根據醫療事故的具體情況。而且國家是嚴重打擊醫護工作人員違規操作。

(二)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徵

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對實施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作出的具有懲罰性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這種行為使得相對人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如影響相對人的聲譽等。

2、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體到醫療事故中,處罰主體即為衞生行政部門。

3、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規範行為的相對人,包括所有的公民和組織。具體到醫療事故中,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三)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亦屬於承擔行政責任的一種方式,其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法失職的國家公務員或者所屬人員所實施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以及開除。衞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醫療事故等級、醫方的責任程度等作出對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的決定。

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其實是對於我國的人民生活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有很多行政活動以及行政機關的行為都是對我國的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或好或壞的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