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療事故責任險的規定包括什麼?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凡依法設立和執業的醫療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投保醫療責任保險。
2、保險責任:保險條款中規定了保險責任。在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醫療活動中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並且患方在保險期限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下列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明細表列明的賠償限額範圍內負責賠償:
(1)、患者由於遭受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支出;
(2)、患者由於遭受醫療事故而發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殘疾用具費,喪葬費;
(3)、由於醫療事故而應給予患者的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
(4)、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或傷殘所需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患者所拖欠的醫療費用和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鑑定費,屍體檢驗費等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條所列費用每次合計不超過保險責任項下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20%,並在每次賠償限額以外另行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責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
(2)、核反應,核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3)、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從事美容,整形性質的業務;
(5)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6)、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被撤銷醫師資格或被保險人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
(7)、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自行從事未經被保險人認可的業務;
(8)、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受酒類或藥劑影響發生各類事故;
(9)、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已經發現儀器有缺陷仍繼續使用的;
(10)、《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列明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11)、其他不屬於保險範圍的責任;
(12)、由於醫療事故被保險人所支付的行政罰款或刑事罰金;
(13)、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家屬簽訂的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1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醫療責任險的優點是患者利益更受保護。由於醫療工作的特殊性,醫療事故和醫療意外難以完全避免,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後,醫療風險得到分攤,醫療環境呈現良性循環,醫生能盡最大努力搶救患者;發生事故時,患者能儘快得到賠付;醫院賠付也有章可循,從根本上可能更好地保護患者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我國的醫療損害發生以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書對醫療損害中確定了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應該承擔的責任。對患者的賠償也是按照醫療責任的承擔來劃分的。投保了醫療責任險可以使患者更好更快的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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